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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儿童,可以逼供?

转载或引用务请标明“德国之声”<br>本站网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4年12月21日

周一,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做出的一项刑事裁决成为德国媒体关注的焦点。原法兰克福警察局副局长达什纳因下令对受审嫌疑人进行人身威胁而受到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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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福市原警察句副局长达什纳因威胁逼供,被判处罚金10800欧元图像来源: AP

达什纳一案在德国曾引起激烈的争论,警方刑讯逼供固然不对,但在挽救受害者的生命和保障凶手的尊严与权利两者之间,任何一种选择都是沉重的。

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周一裁定,原该市警察局副局长达什纳指使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判决对其罚款10800欧元,缓期一年执行。就是说,只要在这一年内,被告不再次触犯法律,就可免交罚款,这次初犯也不会作为犯罪记录进入档案。达什纳虽然被判有罪,但对他的处罚却十分温和。这与该案的特殊背景有关。

2002年9月,法兰克福银行家冯迈茨勒11岁的儿子被绑架,绑架者向男孩的家庭勒索高额赎金。通过交接赎金的线索,警方拘捕了罪犯盖夫根,但盖夫根拒绝说出男孩的下落,警方对他反复审问都没有结果。由于担心男孩会有生命危险,负责此案的副局长达什纳决定给犯人一点厉害看,他让手下的工作人员在审讯时威胁盖夫根,如果拒不交代就会吃苦头,迫使他说出了藏匿男孩的地点,事后警方发现,盖夫根在取赎金前就杀死了男孩。


刑罚逼供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

后来盖夫根翻供,并指控警方对他刑讯逼供,促使检察院对达什纳立案调查。达什纳一案的控方-检察院原本要求对被告处以更高的罚款,但法庭宣布判决后,检察官穆勒对结果表示满意。他解释说,法庭的裁决表明,警方的违法行为不仅是明令禁止的,而且将受到刑事处罚,这样的违法举动是无法用任何理由辩解的,是不可原谅的。检察官穆勒说,判决传达的信号是:德国的国家机构有明确的行为准则,所有机构及其人员都必须遵守。

法庭在陈述理由时指出,警方用威胁的方法强迫犯人做出呈供是不允许的,即使警方的目的是挽救他人的生命。法庭称,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法制国家的基本原则。此外欧洲人权公约中禁止刑讯的有关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德国法律,达什纳的行为可判处6个月到5年的监禁,但法官选择对他从轻处罚,因为被告的唯一动机是挽救孩子的生命,而且达什纳对他的所作所为从未掩盖。另外,长时间的司法诉讼已经严重影响了达什纳的健康。

本案的另一位被告,是执行达什纳指示,审讯盖夫根的警官。他也同样被缓期处以3600欧元的罚款。两名被告均表示接受判决,达什纳的辩护律师说,他的当事人并不同意法庭的论据,但鉴于健康原因,达什纳已经无力再继续进行漫长的法律诉讼。黑森州内政部长宣布,有关部门对这两名前警官的行政调查仍在进行中。

周一,法庭判决公布后,德国政界的自由派人士,警方代表和大赦国际都对这一裁决表示赞同。大赦国际秘书长洛赫比勒称赞这是反对刑讯的一个响亮信号。但德国人权研究所则认为,对达什纳的处罚仍然过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