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救兒童,可以逼供?
2004年12月21日達什納一案在德國曾引起激烈的爭論,警方刑訊逼供固然不對,但在挽救受害者的生命和保障凶手的尊嚴與權利兩者之間,任何一種選擇都是沉重的。
法蘭克福地方法院周一裁定,原該市警察局副局長達什納指使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判決對其罰款10800歐元,緩期一年執行。就是說,只要在這一年內,被告不再次觸犯法律,就可免交罰款,這次初犯也不會作為犯罪記錄進入檔案。達什納雖然被判有罪,但對他的處罰卻十分溫和。這與該案的特殊背景有關。
2002年9月,法蘭克福銀行家馮邁茨勒11歲的兒子被綁架,綁架者向男孩的家庭勒索高額贖金。通過交接贖金的線索,警方拘捕了罪犯蓋夫根,但蓋夫根拒絕說出男孩的下落,警方對他反復審問都沒有結果。由於擔心男孩會有生命危險,負責此案的副局長達什納決定給犯人一點厲害看,他讓手下的工作人員在審訊時威脅蓋夫根,如果拒不交代就會吃苦頭,迫使他說出了藏匿男孩的地點,事後警方發現,蓋夫根在取贖金前就殺死了男孩。
刑罰逼供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允許的
後來蓋夫根翻供,並指控警方對他刑訊逼供,促使檢察署對達什納立案調查。達什納一案的控方-檢察署原本要求對被告處以更高的罰款,但法庭宣佈判決後,檢察官穆勒對結果表示滿意。他解釋說,法庭的裁決表明,警方的違法行為不僅是明令禁止的,而且將受到刑事處罰,這樣的違法舉動是無法用任何理由辯解的,是不可原諒的。檢察官穆勒說,判決傳達的訊號是:德國的國家機構有明確的行為準則,所有機構及其人員都必須遵守。
法庭在陳述理由時指出,警方用威脅的方法強迫犯人做出呈供是不允許的,即使警方的目的是挽救他人的生命。法庭稱,公民的尊嚴不受侵犯,這是法制國家的基本原則。此外歐洲人權公約中禁止刑訊的有關條款也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德國法律,達什納的行為可判處6個月到5年的監禁,但法官選擇對他從輕處罰,因為被告的唯一動機是挽救孩子的生命,而且達什納對他的所作所為從未掩蓋。另外,長時間的司法訴訟已經嚴重影響了達什納的健康。
本案的另一位被告,是執行達什納指示,審訊蓋夫根的警官。他也同樣被緩期處以3600歐元的罰款。兩名被告均表示接受判決,達什納的辯護律師說,他的當事人並不同意法庭的論據,但鑑於健康原因,達什納已經無力再繼續進行漫長的法律訴訟。黑森州內政部長宣佈,有關部門對這兩名前警官的行政調查仍在進行中。
周一,法庭判決公佈後,德國政界的自由派人士,警方代表和國際特赦組織都對這一裁決表示贊同。國際特赦組織秘書長洛赫比勒稱讚這是反對刑訊的一個響亮訊號。但德國人權研究所則認為,對達什納的處罰仍然過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