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裁决: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也不可击落
2006年2月15日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证实了德国总统克勒在签署该法案时表明的顾虑,即人的性命到底能不能价值来衡量?能不能为了解救无辜者的性命而夺走其他无辜人的性命——德国最高法院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帕皮尔在去年11月进行法庭调查时提出了这些问题。审判团八名法官的判决是一致的,明确的。那就是: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同等宝贵,因此,国家不能够在为了保护其他人性命的同时贬低被劫持飞机上的乘客性命的价值,仅仅把他们看成是靶子。
帕皮尔说:“把夺取人的生命作为拯救他人的一种手段,意味着把人的生命当成了一种物质,具有可比性。国家出自自身考虑认为可以支配同样需要保护的飞机内乘客的生命,等同于否定了这些人生命的价值。而这一价值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
帕皮尔说,可能考虑下达击落飞机命令的一种情况,是飞机上仅有自杀式袭击者。除了这种情况之外,都不能够简单地将飞机里的乘客看成是武器的一部分,并像对待武器一样对待人命,“审判团认为,持这一观点的人并没有将事件受害者本身看成是人,而是一件物品。也就是说,人命在这一情况下被物质化。”
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下达击落民航客机命令往往只是因为怀疑,而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德国飞行员职业联合会也向法院表明了同样的立场。帕皮尔说:“鉴于联邦德国空管区面积相对小,因此在作决定时一方面时间压力很大,同时存在草率作出决定的危险。”
同时,联邦宪法法院明确指出,德国联邦军在救援德国国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时,不能够使用特殊的军事武器。联邦军在支持各联邦州政府救灾工作时,只能够使用与警察部队相当的装备或手段,例如帮助封锁危险地区或者参加交通管制。而德国联邦军使用其他方式的前提是修改基本法。
德国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的人包括一名职业飞行员,还有自民党的法律专家希尔施。
联邦总统克勒在签署这项法律时抱有“极大顾虑”不是没有道理的。克勒当时表示,考虑是否击落被劫持客机时以人命换取人命的权衡有违基本法。基本法保障生的权利和人的尊严,国家在此并不得自以为有权决定哪条生命更值得保护。因此,联邦总统亲自建议交由德国最高法院审查这项《空中安全法》的合法性。这种做法很不同寻常,表明这项法律触及了德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上告宪法法院的起诉者就是这样认为的。起诉者中包括职业飞行员阿尔布雷希特。他说:“一方面是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注定的死亡,另一方面是预计可以换取的、但人们还并不知道的某个人的生命。”
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击落客机,牺牲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以或许可能地换取其他人的生命,因为《空中安全法》允许政府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作为最后一个手段,击落被恐怖分子当作武器劫持的客机,比如说以防类似9.11事件的发生。和刑警人员被迫击毙犯罪者不同,在此的情况是,犯罪活动的无辜受害者也被杀死。起诉者之一、自民党的希尔施批评说:“这是国家首次在非战争时期行使杀死行为完全合法者的权利。”
以前,没有人考虑过这样的法律棘手问题,但自从2001年9月11日起,这种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便是令所有国防部长最头疼的情况,因为击落命令最终是要由他们发出的,德国只有空军飞行员才允许执行这一命令。
当2003年初,一名精神错乱者驾驶一架小型飞机在德国金融中心——法兰克福市中心的上空盘旋多时后,填补这块法律空白的呼声四起。2004年在红绿联合政府执政下,德国联邦议会表决通过了《空中安全法》,该法于2005年开始生效。当时的内政部长(社民党)席利认为只有在下述条件成立时才可以击落客机:一是机上乘客的生命已经明确无疑地无可挽回,也就是根据事件的发展过程已经可以完全有把握地认为做不出其它判断的时候;二是出击还有可能。这两条必须同时成立才行。
席利在2005年11月联邦宪法法院审议该案时辩解道,上述两条同时成立的情况“实际上可以排除”,因此他认为击落条款没有什么问题,他认为该条款更多地是在小型飞机被劫持时可以派上用场。
宪法法官的看法和席利的看法有所不同,他们认为该法不够明了,他们很可能予以驳回。其次,动用空军的战斗机对付民用飞机也有违德国的基本法,这一点也不利于《空中安全法》得到宪法法官的首肯。因为当时红绿联合执政的联邦政府放弃了相应地修改基本法,所以,巴伐利亚州政府和黑森政府州也参加到了上诉宪法法院的行列。今天的判决也将会影响到本届联邦政府将来如何解决“利用联邦国防军从事内政事务”(如世界杯期间由军队守卫敏感性建筑等)的问题。
据德国联邦国防部提供的消息,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对被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进入受保护领空后采取的立场不尽相同:
美国和捷克:允许击落
意大利:一般允许击落
西班牙和希腊:在对安全很敏感的事件范围内,允许击落
波兰:去年通过的法律与德国空中安全法近似
法国:如果飞机威胁对安全很敏感的设备时,可以用防空导弹击落
Michael Reissenber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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