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院驳回华人赔偿要求根据什么
2005年7月20日早在2002年8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裁定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战中使用生化武器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1907年制定的海牙第四公约禁止战争国家使用毒物或者有毒武器。但是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同时指出,根据国际法,中国二战受害者个人或家属无权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要求。
波恩大学国际法专家赫尔德根教授指出:“在过去几十年中,国际法规中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受害者很难理解。那就是:如果在战争或占领时出现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例如伤害平民,那么,每一个受害者或者其家属没有向入侵国家提出索赔要求的权利。这一问题应该由发生冲突的国家之间协商解决。具体地说,只有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进行谈判才能够解决这一问题。”
和日本一样,德国在二次世界大战中也曾经强迫很多平民做苦役,犯下了很多罪行。但德国政府已经与各受害国签署了多个双边协定,做出了慷慨的赔偿。至于为什么国际法限制单个受害者向入侵国提出赔偿要求呢?
赫尔德根教授说:“原因是:根据国际法的精神,所有的受害者应该受到同等待遇的补偿。在战争索赔的问题上涉及的往往是数百人,甚至数千人,例如德国二战时候的强制劳工。如果每个受害者都以个人名义通过打官司要求赔偿,那么那些不去国外起诉的受害者将一无所获。而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谈判,这样,中国政府就可以保证每位受害者或及家属能够获得同等的赔偿,而日本法院也不会为审理赔偿案件忙得焦头烂额。”
日本政府表示,日本对中国的战争赔偿问题已经通过各种国际或双边、多边条约和协议解决了。这也是东京高级法院驳回战争受害者起诉的理由之一。1972年,中国和日本建交时,中国政府已经正式免除了对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并放弃战争赔款的要求。
赫尔德根教授说: “如果受害国最终对赔偿问题做出了决定,那么,所有受害者的赔偿要求也就随之而失效了。这要看当时中国与日本之间的文件是怎么签署的,分析其中的措辞。如果文件已经签署了,根据国际法,受害者将无法提出任何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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