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法院限制居室监听
2004年3月3日广告
所谓“大窃听”,指的是通过监听嫌疑人的居室来破案。对此,洛于特豪于瑟尔-施纳仁贝尔格尔女士、鲍姆先生和希尔施这三名自民党政治家联名提出了起诉。
今天宪法法院第一庭的判决决定:只有在嫌疑人涉嫌的是应判五年以上徒刑的重大罪行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居室监听的手段。按至今为止的做法,可以对较轻罪行的涉嫌人采取居室监听。
判决书还规定,如果在所监听的居室里听到家人近亲之间的对话,在没有根据认为有关家人近亲是罪行的参与人的情况下,必须中断监听。同样,在涉嫌人跟医生、牧师或律师讲话时,如果这些医生、牧师或律师并非同样是涉嫌人,同样应该中断监听。
宪法法院提出这些限制的理由是:保护私人住房跟人的尊严是紧密相关的。只有在监听本身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的情况下,这种监听才是允许的。虽然并非每一桩对居室的紧急监督都是对人的尊严的干涉,但法律上的许可必须含有保障措施。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受损害的风险必须排除。
1998年,那还是在科尔总理治下,经过激烈的辩论,产生了一个法律。这个对居室的不可侵犯性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当时,联盟党和社民党、自民党的多数议员投了支持票。从那时开始,刑法第100条c款成了监听的通行证。
由于自民党多数议员转而同意这个新法律条款,那时自民党籍的联邦司法部长洛于特豪于瑟尔-施纳仁贝尔格尔女士愤而辞职。1999年,她联手另两名自民党老党员-曾任联邦议院副主席的希尔施和曾任联邦内政部长的鲍尔,,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了起诉。
(平心综合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