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同性条款”的前世今生
2017年6月12日(德国之声中文网)1994年6月11日,联邦议院通过决议宣布刑法第175条作废。刑法第175条将男子同性性行为列为应予以惩处的犯罪行为。随着这一俗称"同志条款"的法规被取消,国家干涉成年人同性性行为的时代彻底被划伤了句号。
德国刑法第175条可以追溯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之时,而在此前的普鲁士帝国时期,同性恋也被列入犯罪行为。刑法第175条将男性之间的性行为定义为"违背自然的淫乱行为",可以判处最高六个月的监禁。
纳粹上台伊始,就开始严厉打压同性恋行为。1934年,纳粹试图将全德国有同性恋嫌疑者全部登记在案。1935年,纳粹当局对刑法175条进行了更严厉的修正。"违背自然的淫乱行为"中"违背自然"这一定语被取消。而对"淫乱"行为的定义则明显扩大了范围。当时,同性之间接吻或"抛媚眼"都可以被定性为"淫乱",从而被投入监狱。而根据同一时期出台的刑法175条附加a款,"严重淫乱"的最高处罚可达十年监禁。
当时的档案材料显示,纳粹统治时期,大约十万名男性同性恋被警方登记在案,大约五万人依据刑法175条受到处罚。一万至一万五千人被送进集中营,受尽折磨侮辱,甚至杀害。
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后,纳粹版的刑法第175条被沿用,而同时成立的民主德国,则将刑法第175条恢复至纳粹前的版本。也就是说1969年之前,联邦德国仍对男同性恋者追究刑事责任,共有大约五万个被处罚的案例。而在东德,当局则对同性恋者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
随着1968年西德学生运动引发改革浪潮,1969年修正的法律规定,对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性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这里对"成年"的定性则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18岁,而是21岁。也就是说,同未满21岁的男子发生同性性行为仍属犯罪。
1990年两德统一后,随着东西德国法律条文一统化的结束,1994年,刑法第175条被正式取消。但迄今为止,联邦德国因同性性行为受过处罚者仍未得到补偿。
达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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