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儿童何时可以独处?
2015年8月3日(德国之声中文网)据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中国媒体报道。2013年南京饿死女童事件后,南京市政府试图从地方立法的层面上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义务进行明确规范,于日前公布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5章64条款,分别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领域制定了保护条款和相关法律责任。
据中国媒体报道,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警方在辖区居民乐燕和李文斌的家中发现两名分别为3岁和1岁的幼女。当时两人均已停止呼吸。媒体报道称,2013年2月份,孩子的父亲李文斌因为吸毒被抓,2013年8月底出狱。而母亲乐燕也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月29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对父母履行"家庭保护"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该草案明确列出了监护人的禁止性条款,包括:"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或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这意味着,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独处。
德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德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被视为非常重要的社会准则。相关法律法规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出发,重点强调保护"儿童的福利"。要求这点应该成为家长所作一切决定的基本出发点。
德国民法(BGB)第1626条对父母的监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父母有责任也有权利照管未成年人。包括对儿童本身的照管和对其财产的照管。"民法第1627条规定,家长必须自己承担起照管义务,同时也必须从儿童的福利出发,在互相认可的情况下履行照管义务。如果发生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双方必须尝试达成一致。
另外,德国民法第1631条还对人身照管的内容和界限作出了规定。指出人身照管尤其包括照顾,教育、监管以及规定其所在地点的义务和权利。另外,该法条还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儿童有获得非暴力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身体上的处罚、 心灵上伤害以及其他带有侮辱性的措施。
由此可见,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德国没有对儿童何时才可以独处明确做出时间上的硬性规定。但从司法机关历史上的判决案例中,可以看清执法层对现行法律的理解思路。德国社会普遍认可的规则是:永远不能让4岁以下儿童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自由行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家长需要时时刻刻的守护在儿童身边。对于6周岁前的儿童,家长每间隔10至15分钟就要察看一下儿童的情况。随着儿童年龄的增加,这一时间上的间隔也可以变得越来越大。最重要的是,家长需要和孩子商量和确定孩子能够独处的时间和地点。
熟悉自己的孩子最重要
而从德国孩子上小学开始(编者按:一般为6岁左右),家长们就可以循序渐进,适当的训练让孩子在家独处。刚开始的时候可以是家长出去寄信,或去邻居家短暂拜访的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在家独处的时间可以越来越长。德国司法机关如此考虑的原因不是因为这样可以减少父母监护儿童的负担,而是民法1626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在照顾和教育儿童的同时,家长必须考虑到儿童不断增加的从事自主负责行为的需求。家长必须参照儿童的发育状况与其商讨家长照管方面的问题,并努力和儿童达成一致。所以说,家长必须对自己孩子的行为规律有很好的了解,知道自己的孩子是安静乖巧型还是喜欢冒险、挑战界限的类型,并据此界定孩子可以独处的时间。但对于所有的家长来说,最重要的是不能把孩子单独反锁在家中,必须让她们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有逃出家中求援的可能。
德国法律规定,家长有照管未成年人儿童的义务。如果出于家长未尽此义务,儿童的身心受到损害,或给他人带来损害时,家长必须要承担民事和刑事上的责任。在法庭上,家长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照管未成年人的义务。对于德国家长来说,责任最大的时候就要数为自己的孩子举办生日派对时了。按照德国法律规定,儿童生日派对的举办方家长必须为所有出席派对的儿童担负起全部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