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塔納摩美軍軍事法庭符合國際法嗎?
2004年8月26日美國軍事法庭的歷史可以上溯到林肯執政的時代。林肯、威爾遜和羅斯福總統都曾在戰爭時期設立過軍事法庭。1942年二戰期間,羅斯福最後一次下令由軍事法庭審理德國人在美國涉嫌從事破壞活動的案件。這一審判當時就曾引起爭議,但羅斯福的決定得到了美國最高法院的認可。
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成為布希總統2001年11月設立軍事委員會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專家認為,軍事法庭的設立至少在美國還有法可依,但卻是明顯違反國際法的。德國耶拿大學國際法教授海德裡希指出,以美國最高法院1942年的裁決為先例的做法是有問題的,因為當時還沒有對美國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民權公約。該民權公約保證每個被告都有權在一個獨立的法庭依法接受審判,並有上訴的可能。而實踐證明,軍事法庭並不是獨立的。
軍事法庭與普通法庭的區別在於:只有非美國公民才能在軍事法庭受審,軍事法庭上對證據的要求不如一般法庭嚴格,而且被告沒有上訴的可能。另外軍事法庭與國家行政機構間的關係十分密切。對於軍事法庭可能引起的麻煩,白宮和五角大樓並不是不清楚。德國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的美國法律問題專家希爾弗曼認為,美國政府和最高法院之間正在醞釀一場權力的較量。如果政府炮製有悖於美國憲法的司法形式,最高法院不會長期袖手旁觀。最高法院近期的一些裁決也說明了這一點。
今年6月底,最高法院裁定,儘管關塔納摩基地關押的犯人不在美國本土,但他們有權向美國民事法庭提起訴訟。幾個月前的這一判決可能預示了最高法院日後其他裁決的方向。在關塔納摩軍事法庭上設立的軍事委員會是一個特殊的審判機構,它既不屬於軍事、也不屬於民事司法管轄權。因此最高法院可能裁定,負責審理關塔納摩涉嫌恐怖分子的應是美國法庭,而不是司法體制之外的特別軍事法庭。
不過,在最高法院作出相應的裁決之前,案件的審理將按原計劃進行下去。專家們認為,儘管軍事法庭的傾向性很明顯,但判決結果仍是無法預測的。國際法專家海德裡希指出,被告的律師也是軍人,卻對審判本身提出了強烈批評,這是十分值得注意的現象。她希望,軍方的律師會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為他們的當事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