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憲法法院限制居室監聽
2004年3月3日廣告
所謂「大竊聽」,指的是通過監聽嫌疑人的居室來破案。對此,洛於特豪於瑟爾-施納仁貝爾格爾女士、鮑姆先生和希爾施這三名自民黨政治家聯名提出了起訴。
今天憲法法院第一庭的判決決定:只有在嫌疑人涉嫌的是應判五年以上徒刑的重大罪行的情況下,才可以採取居室監聽的手段。按至今為止的做法,可以對較輕罪行的涉嫌人採取居室監聽。
判決書還規定,如果在所監聽的居室裡聽到家人近親之間的對話,在沒有根據認為有關家人近親是罪行的參與人的情況下,必須中斷監聽。同樣,在涉嫌人跟醫生、牧師或律師講話時,如果這些醫生、牧師或律師並非同樣是涉嫌人,同樣應該中斷監聽。
憲法法院提出這些限制的理由是:保護私人住房跟人的尊嚴是緊密相關的。只有在監聽本身是為了維護人的尊嚴的情況下,這種監聽才是允許的。雖然並非每一樁對居室的緊急監督都是對人的尊嚴的干涉,但法律上的許可必須含有保障措施。人的尊嚴的不可侵犯性受損害的風險必須排除。
1998年,那還是在柯爾總理治下,經過激烈的辯論,產生了一個法律。這個對居室的不可侵犯性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當時,聯盟黨和社民黨、自民黨的多數議員投了支持票。從那時開始,刑法第100條c款成了監聽的通行證。
由於自民黨多數議員轉而同意這個新法律條款,那時自民黨籍的聯邦司法部長洛於特豪於瑟爾-施納仁貝爾格爾女士憤而辭職。1999年,她聯手另兩名自民黨老黨員-曾任聯邦議院副主席的希爾施和曾任聯邦內政部長的鮑爾,,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了起訴。
(平心綜合報導)